攻击网站能赚多少钱_攻击非法网站获利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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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黑客袭击国外非法网址并勒索会不会被追究责任?

一般来说外国不要求抓捕,那么我们国家是不会追究责任的,不过一般来说会要求抓捕的。

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利金额巨大判多久

三年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入侵网站出售网站信息获利15万元 判缓刑几率大么?

你好,苏律师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事实经过如下:我表弟朋友会编程,在网上帮别人写扫号软件和维护。软件功能是这样的,比如我们登录百度都是正常手动输入账号和密码,扫号软件功能就是把别人手上的数据导入软件里,

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利金额80万判多久

据实际情况而定,

【拓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熊猫烧香】警方是怎么抓到熊猫烧香的作者李俊的?

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211.100.25.* 熊猫烧香案主犯李俊获刑4年

一审宣判四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仅认定800余个人和单位用户受害

4案犯当庭道歉称对不起全国网民 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邀请案犯李俊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熊猫烧香”案在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李俊、王磊、张顺、雷磊4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李俊4年有期徒刑、王磊2年半有期徒刑、张顺2年有期徒刑、雷磊1年有期徒刑。

由于控方联系到的个人用户仅有800余户,李俊仅属于“后果严重”而非之前媒体报道的“后果特别严重”,终获轻刑。

当日,主犯李俊当庭向全国网民道歉,“制造熊猫烧香病毒完全是出于爱好,没想到给社会造成了如此大的危害,在这里我给全国受害网民说声对不起。”

2007-09-25 09:45:5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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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庭审现场

一案犯鞠躬道歉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法警将李俊等4人带进法庭。李俊第一个走进法庭,短短的头发,精神有些萎靡。随后,被带进来的是王磊、张顺、雷磊三人。王磊和张顺刚走进法庭,头朝着旁听席笑了笑,然后静静地走向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四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中午12时许,庭审进入了最后阶段,主犯李俊首先作最后陈述。“制作熊猫烧香病毒,完全是因为爱好,没有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给网络造成了这么大的危害。在这里,我向全国所有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和网友道歉。”李俊说,他对自己过去所犯的错误很后悔,并请法庭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将来为社会多作贡献。

“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一方面没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没有及时制止李俊的行为。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雷磊说,他希望广大网友一定要以他们为戒,在满足自己的求知欲和成功欲时,还应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以自己的一技之长,自觉维护中国互联网安全,以此回报社会。

在法庭上,王磊面对法官深深地鞠躬,“我非常后悔,真诚向受害者说声对不起。”陈述中,张顺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今年年初,李俊在看守所完成 “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也曾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

2007-09-25 09:46:0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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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案件内幕

传播病毒获利20余万元

昨日上午,仙桃市检察院江浩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检方指控: 2006年11月,李俊开始制作“熊猫烧香”。去年11月底,李俊完成“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及测试成功,并通过送给网友等方式传播。李俊将“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通过网上传播给雷磊,雷磊看后,提出该病毒不要修改别人的图标(被感染文件的图标),同时,隐藏病毒进程。不过,他并没有告诉李俊具体修改方法。

2006年12月初,李俊通过QQ与王磊联系上后,由王磊出资1600元,租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架设到李俊的网站()上。这样,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计算机,可以自动访问李俊的网站。随着病毒的传播,该网站的流量会不断增长,同时,李俊按雷磊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

2006年12月中旬,王磊介绍张顺购买李俊网站上的流量。李俊将张顺提供的盗号木马的自动下载链接到李俊的网站上。张顺将木马盗取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元到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并多次给李俊和王磊汇款。在此期间,王磊在网上通过QQ传播病毒。当李俊卖出了3个“熊猫烧香”病毒后,三次共同汇给李俊1450元。据介绍,通过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李俊共获利14.549万元;王磊获利8万元;张顺获利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俊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2007年2月4日、5日、7日,李俊、王磊、张顺、雷磊分别被仙桃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李俊、王磊、张顺归案后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李俊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在看守所内,李俊还主动将这一病毒专杀工具进行完善。

2007-09-25 09:46:2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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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罪行认定

4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俊、雷磊、王磊、张顺故意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李俊是主犯,王磊、张顺、雷磊是从犯。法庭念在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俊又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李俊、王磊、张顺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判处,李俊有期徒刑4年,王磊有期徒刑2年半,张顺有期徒刑2年,雷磊有期徒刑1年。法庭并判决李俊、王磊、张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家属反应

李俊母亲伤心落泪 张顺父亲欲上诉

昨日下午2时许,吃完午饭的李俊亲属齐聚在审判庭门口。而雷磊的妻子带着儿子静静等候法院宣判时刻的到来。雷磊妻子和记者交谈的过程中,脸上的神情看起来还比较轻松。

当审判长念完判决书后,李俊的母亲流泪了,李俊表姐搀着李俊母亲走出法庭。

张顺父亲张兆旺表示,法院对张顺的量刑过重。他将于近日上诉到中院。据了解,王磊的家属也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到中院。

在庭审宣判后,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称,整个判决结果基本上在他预料之中。

2007-09-25 09:46:4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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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事情进展

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邀请李俊

在昨日的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出示了一份杭州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

该网络公司在邀请函中称:“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现特邀您担任我公司技术总监。若您有意,望结束后与我们联系,就详情进行商谈。”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杭州聚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振国。董振国表示,想通过聘请李俊担任技术顾问,正确引导这个人才,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

董振国还称,去年年底,他公司里的电脑也受到病毒攻击,造成了大量数据的丢失。他也非常痛恨李俊。不过,后来他从媒体报道中了解到,李俊并不坏,只是一时误入歧途。据了解,董振国通过当地派出所,将其邀请函转交到了李俊弟弟李明手中,并和李俊家人取得了联系。

据李俊辩护律师王万雄介绍,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他加入。

王万雄律师说,李俊是我国不可多得的电脑人才,他现在已经积极悔改,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报效社会。

2007-09-25 09:47:0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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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庭审辩论

【焦点一】

主犯李俊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昨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法庭上,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认为,李俊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李俊被抓时,当即承认其制作病毒事实。而且归案后,还主动交代雷磊居住地,应该将李俊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

对于李俊的立功表现,王万雄律师认为,李俊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相继抓获雷磊和张顺。而且案发前,李俊意识到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危害性,关闭了其和王磊两人联合租用的服务器,编写了“熊猫烧香”专杀工具。

今年年初,李俊在看守所完成 “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王万雄认为,这证明李俊认罪态度较好,而且主观恶性不大。李俊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

而仙桃市检察院公诉人江浩认为,李俊协助警方抓获其他案犯,编写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具有立功表现。但李俊作案后,是因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行踪,将其抓获,依法不能视为自首情节。

【焦点二】

王磊、张顺是否是从犯

据检方指控,王磊帮李俊卖网站流量,获利8万元。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9个游戏木马挂在李俊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俊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1.2万元。检方建议,王磊和张顺是“熊猫烧香”案中的共同犯,两人均是主犯。

但张顺的辩护律师张早刚则认为,“熊猫烧香”病毒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张顺直接带来的,只是张顺购买了李俊的网站流量,获利较少。因此,张顺在此案中应属从犯,而且案发被抓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检方指控王磊帮助李俊售卖三个“熊猫烧香”病毒,从中获利。但王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尽管李俊相继收到了三次汇款,但并不清楚这三次汇款是否来自王磊,而且王磊也从没承认过给李俊卖过“熊猫烧香”病毒。因此,检方指控王磊售卖病毒无事实依据。在检方的指控中,王磊只是“帮”李俊售卖流量,因此,王磊在此案中属于从犯。

2007-09-25 09:47:1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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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焦点三】

雷磊是否有犯罪未遂情节

庭审中,有律师称,雷磊在此案中有犯罪未遂情节,应免于刑事处罚。雷磊的辩护律师张书杰认为,雷磊并没参与李俊制作“熊猫烧香”病毒的过程,也没参与传播病毒。当李俊将病毒传给雷磊看后,雷磊才知道是病毒。

张书杰称,尽管雷磊对李俊的熊猫烧香病毒提出不修改受感染文件图标的修改意见,但并没提出具体修改方案,而李俊和雷磊相继修改了几个小时,也没改变熊猫烧香病毒感染文件后,修改文件图标的缺点。证明雷磊的意见并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因此,雷磊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但公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很明显,将雷磊的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未遂,没法律依据。

2007-09-25 09:47:30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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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背后

受害人不报案 检方取证难

在昨日开庭前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检方指控证据中,查实的“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远没有外界传言的数百万之多。对此,承办此案的仙桃检察院检查官江浩没有否认。“我们指控他‘后果严重’也是严格依法办事。”江浩说。

昨日庭审进行时,检方出示了一份《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关于“熊猫烧香”病毒的说明、受损用户表、监测结果》(以下简称《病毒报告》)。此报告称,“经初步估计,感染‘熊猫烧香’病毒用户数以万计,其中,能联系上的个人用户有802户,单位31家。”这不禁让人大跌眼镜。

“我相信,网上报道有数百万网友受害是真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说,“很少有人报案,我们连被害人都找不到。”

“不过报案、作证确实比较麻烦。”该承办人说,他也理解网友的心情。中了“熊猫烧香”病毒后确实很生气,但重装一下系统就行了。即使游戏装备被盗,也不过就是几十,最多也就几百元的损失。去派出所报案,连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不够。因此,最终检方指控时,只能举出这查实的800余人的受害证据。

2007-09-25 09:47:44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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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声音

【专家】

信息安全保护上用了“重典”

本报讯(记者 杨扬孙明 实习生 李小颖)“熊猫烧香”一案昨日在仙桃宣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对此案的看法,思远教育集团微软全球最有价值专家邹鋆弢认为,就目前国情来看,在信息安全保护上,可以称得上用了“重典”。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指出,此案的判决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立法不会起到推动作用。

邹鋆弢认为,“熊猫烧香”一案的判决,可起到惩戒作用。目前在病毒制作者方面,出现了一种青年化趋势,此次判决可引起他们重视,避免他们重蹈覆辙。再者,目前在计算机木马、病毒使用上,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病毒的产业链也已逐渐形成。此次判决,就目前国情来看,在信息安全保护上,可以称得上用了“重典”。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认为,此次判决基本上是在现有法律范围之内的合理判决,不过,对相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立法不会起到推动作用。

2007-09-25 09:48:00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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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0.25.* 【网友】

可让熊猫病毒作者将功补过

沈阳网友: 杀毒厂商的技术不能及时遏止病毒,说明熊猫病毒作者的技术在某些领域已远远高出他们,个人认为可以让熊猫病毒的作者将功补过,利用他的技术,提高中国网络安全的含金量,为中国网络安全作出最大的贡献!

黑龙江大庆网友: 他给大家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侵害。这种伤害应是无法估量的,但我认为我国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上是有缺陷的,不过人才是不应该浪费的。他要是悔过自新,可以为国家在网络上做出成绩,但条件是终身为国家服务。

山西太原网友 :互联网上值得我们尊敬与敬仰的,是那些为了安全而研究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无论人们怎样看待李俊的问题,我支持法律的严惩。

北京网友:作为一名IT程序员,对此病毒作者表示强烈的鄙视。

广东东莞网友:为什么这样的人才没有被社会所用?中国的软件人才是那么匮乏,这样的人为什么没有走正道?希望这样的事再不要发生了。

长江商报 本报记者 杨扬 孙明 实习生 李小颖

2007-09-25 09:48:10 回复此发言

11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58.67.92.* 嘿嘿 !

2007-09-25 10:09:41 回复此发言

12 羡慕

125.65.138.* 厉害啊 现在只要你会做高级病毒 都有机会得到你想要的东西

2007-09-25 10:10:12 回复此发言

13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4.226.117.* 好

2007-09-25 10:11:07 回复此发言

14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xhzgr 呵呵,沙发是我坐的。

2007-09-25 10:12:09 回复此发言

16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218.8.119.* 恭喜李俊。

2007-09-25 10:19:30 回复此发言

17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1.13.207.* 李俊,害我损失了20元钱,系统瘫痪来回跑电脑城,这种人是要坐牢

2007-09-25 10:28:02 回复此发言

18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16.2.4.* 牛逼哇`

2007-09-25 10:29:41 回复此发言

19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210.77.87.* 会杀人的就一定是好医生吗,这帮无耻的电脑公司纯粹是在做秀,都想借这个出名,如果都这样的话,人人都去做病毒好了

2007-09-25 10:39:25 回复此发言

20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58.49.171.* 李俊,改新出来后继续努力.

如果你搞日本人,搞美国人,我是力顶啦~~~~~~~~~~~~~~

2007-09-25 10:40:34 回复此发言

21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218.22.20.* 我想在我们看待这件事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中国不是没有人才,而是不懂得利用人才!~!~

2007-09-25 10:40:34 回复此发言

23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1.36.129.* 我儿子也后也能有他的本事就好了。我就发财喽。。嘿嘿。

话说回来:这些人怎么能判刑呢?国家应该重用才是,好好栽培一下,让他们发挥现代战争的作用!

2007-09-25 10:44:55 回复此发言

24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222.69.221.* ×××××××××××××××××××××××××

网络公司这样的做法会使那些做病毒的人更加猖獗!

虽然他们是有能力,但能力的体现并不是只有造病毒这一途径!

非常鄙视这样的人渣!鄙视!别以为你们造出病毒很了不起,

其实你们就是些社会底层的人渣!

×××××××××××××××××××××××××

2007-09-25 10:47:12 回复此发言

25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5.79.141.* 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再有才,用他的才能危害社会,这种人再有才又有什么用,拿去枪毙了!!!!有本事搞美国,和日本,中国人害中国人,难道你李俊就是这种汉奸

2007-09-25 10:48:12 回复此发言

26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59.36.160.* 应该重用李俊,这样的人才不可多得,我觉得关押他的监狱应给他配台电脑,以免这样的人才过一段时间跟不上世界技术的发展,还有就是让他在安静的环境中编写一些能为国家所用的软件,特别是军事是所需要的,毕竟这样的人才不可多得.

2007-09-25 10:50:04 回复此发言

27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1.10.0.* 狂顶21楼!

这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啊。

2007-09-25 10:51:03 回复此发言

28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4.71.135.* 真正的顶级HACK不需要这样滴~~呵呵 顶级的都在和大公司慢慢的玩呢 没功夫做这种传播的小病毒...

2007-09-25 10:57:58 回复此发言

29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1.41.13.* 我要去搞个布什病毒 被抓就被抓 回来赚那100W哈哈哈哈哈

2007-09-25 10:58:06 回复此发言

30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123.119.79.* 鄙视看不起李俊的,他写病毒也是社会造成的,毕业了跑网络公司人家不要,一时气愤难免的,非要到写病毒了,造成影响了,那些招聘的才知道是个人才,全涌上来聘请,怪谁...说他是垃圾的,自己嫉妒吧,我欣赏李俊.......

2007-09-25 11:04:55 回复此发言

31 回复:熊猫烧香作者制毒是爱好 十公司百万邀其加盟

访客520990 怎么这么厉害的高手之前没有找到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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