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被恶意语言攻击威胁_网络恶意言语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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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攻击别人,这种做法违法吗?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攻击别人,是违法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手中的键盘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恶意损害他人名誉权,是一种通过网络的侮辱。

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适当评价他人的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可。这项权利在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都有效。一些评价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多个网民的言论叠加,扩大了损害后果,导致受害人名誉受损,甚至人身损害。这种严重的损害仅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角度来看,远远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此时,应寻求刑法的进一步介入。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环境中的侮辱行为,有必要对网络侮辱行为的刑法进行理论分析,重新界定其构成要素,并根据网络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解释。

网络侮辱性言论的发布行为包括个人发布行为、媒体发布行为和组织他人发布行为。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性信息的人不仅是犯罪分子的来源,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重点。媒体作为特殊的发布渠道和广泛的影响力,对单位发布的侮辱性信息也应承担责任。此外,由于近年来网络公关公司的出现,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侮辱性行为,损害他人名誉,其负责人、组织者、特别是积极参与者也应成为相应的责任人。

在网络上,经常会发生因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情感矛盾而导致侮辱他人的事件。施暴者向被害人发泄不满和怨恨,将被害人隐私信息的照片、音频上传到网络供他人观看,或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特定的大多数人,损害被害人名誉。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互联网健康的网络秩序,也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怎样看待网络语言暴力?

面对网络暴力攻击,对于施暴者来说,仅仅是一种负面情绪的发泄,一种变相欺凌取得的快感。他们绝对不去知道或者想知道,作为被害者而言,这种无形的暴力伤害也会和现实中的暴力侵害带来同等的伤害,无论是精神还是肉体上,伤痛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久久不能愈合。在面对飞来的横祸网络暴力攻击时,不要做出只能伤害自己和家人的蠢事。而是尽快搜集暴击者留下的证据,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网络上的语言暴力是低成本的,甚至是无成本,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做到,但是所产生的影响却是巨大的。侵犯他人隐私,公然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用谣言混淆视听……种种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已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成下一个受害者。面对恶语相向的文字,连明星都无法承受,更何况我们这些普通人。 在互联网匿名的掩护下,恶意滥用的人肉搜索、似是而非的谣言和刻薄残忍的人身攻击,正不断地侵犯着人们的基本权利,不断冲击着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这些谣言不仅侮辱了当事人名誉和人格,损害了网络公信力,甚至成为触发某些公共事件以致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网络语言暴力简陋、粗俗,而且有极强的再生能力,要彻底根除尚属不易。可预见的是,伴随社会发展,网络语言暴力存在不断升级、不断创生的可能,将来其还有更多的表现形式。 民众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需要保障,但是无端侵犯他人隐私权,公然诽谤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用谣言混淆公众视听,这样的“噪音”当然必须努力加以控制、清除。不能再让网络语言暴力成为个人或社会的隐形杀手,社会需要一个干净文明的交流环境。网络社会跟现实社会一样,需要约束和规范。 75年前,年仅25岁的阮玲玉在悲愤中离开了人世,身后只留下“人言可畏”四个字。希望大家在评论人与事时,做到:慎思谨言,不要再让语言暴力所酿造成的悲剧再发生。君子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正是有所不为,人才显得优雅和高贵。

网络语言暴力的危害

低俗语言的网络传播度之大,恐怕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连一些输入法都可自动“联想”出来。这也从侧面表明,网络低俗语言的传播并不仅仅是网民的事情,一些网络把关者和网站建设者也在自觉不自觉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样的事实面前,既要正视低俗语言产生和蔓延的原因,又要理性处置、引导,不能因噎废食,谈低俗语言而色变,恨不得除之而后快的蛮横和霸道心态同样是要不得的。

语言低俗的背后是我国网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偏向于感性,容易轻信表面信息,想当然地对事情下对错的判断,习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容易被群体情绪所影响,导致网络文化的游戏性和娱乐性特征,与其伴随的语言不仅夸张,而且情绪化和低俗化随意可见。

进一步说,网络语言低俗是当下时代文化趣味粗俗和浅薄的直接反映。不只网民,连一些作家的兴奋点都集中于表达生理快感,文化趣味低级,还不以为然,与艺术趣味相距甚远。这或许是创作的需要,但能不对读者产生影响吗?在低趣味的文化环境中,网友难免乐于效仿,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审美价值的偏离和社会价值观的异化,让粗鄙成为时尚,庸俗成为流行,语言、文化的格调品位下滑跌落。网络语言的粗鄙化、庸俗化与暴力化正是时下文化品位在网络社会的折射。

网络低俗语言不只表现为语言的低俗和低级,更在于其积聚了相当的暴力行为。在一定意义上,网络语言暴力比语言低俗更值得关注。网络语言暴力的危害主要体现为污言秽语和谩骂攻击、人肉搜索和道德审判,当然,也可以说是礼仪原则和伦理原则缺位。社会学家弗洛姆说,个人为了逃避某些责任获得完全的安全,便会隐身匿名加入某一组织或者群体,这样更容易表现出放纵的姿态。如果这种隐匿和放纵是打着正义的旗号,那么个人或群体会因为这种虚拟的正义感无限放大和鼓励自己的行为,导致群体开始跟随他的行为,进而演发成群体暴力。这用来解释网络暴力语言比较合适,因为在广场式的狂欢中,真实身份被隐匿,语言暴力再强烈也可能不被发现,施暴者没有后顾之忧,相反,大显神威,为所欲为。

语言的变化反映着社会风貌与审美的变迁,这是常识。语言的更新发展是不可改变的,新的词汇和表达方式肯定会加入到传统语言的河流里来。对于网络语言的创制、运用与变异流行,不能彻底格式化。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语言可能越来越被公众和社会所接受。因此,一方面要认识到“×丝”“×格”之类网络语言可能是语言发展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是公众某种情绪的体现,另一方面要理性对待网络语言,不能无端限制网络语言的发展。堵与疏结合,方是上策。

对于脏话、粗话等网络语言要正视,但要站在语言发展规律的立场上理性审视,因为脏话一直与我们的相伴随,不是想消灭就能消灭的,既适用于现实社会也适用于网络社会。但是,要禁止那些网络语言暴力,因为这是低级的语言快感,有可能让人们丧失起码的道德感和正义心,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暴力的恶性循环,对个体和社会造成伤害。

如果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应该什么解决

即便是网络上虚拟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对应的。在虚拟的

网络空间里骂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

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网上骂人实际上仍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

。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对社会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

上辱骂他人,对他人名誉带来的损害有时比日常生活中辱骂他人更加严重。所以利

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

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影响力来看,应

该认定为“公然”。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发现有网民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可按照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

网上,言语攻击,造成伤害?

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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