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被判死刑_美国黑客判刑标准

hacker|
143

如果黑客盗号以赚取利润被抓到后怎么判刑?

要看涉案金额了,依刑法规定:大于2000元,小于5000元拘留一个月,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再高就要判刑了

全球最为严重的黑客入侵事件有哪几起?

世界上自从电脑普及之后,就发生了很多黑客入侵的事件,下面介绍几种危害比较大,范围传播比较广的病毒。

一、“梅利莎病毒”事件

1998年,大卫L史密斯运用Word软件里的宏运算编写了一个电脑病毒,这种病毒是通过微软的Outlook传播的。史密斯把它命名为梅丽莎,一位舞女的名字。一旦收件人打开邮件,病毒就会自动向50位好友复制发送同样的邮件。史密斯把它放在网络上之后,这种病毒开始迅速传播。直到1999年3月,梅利莎登上了全球报纸的头版。据当时统计梅利莎感染了全球15%~20%的商用PC。还迫使Outlook终止了服务,直到病毒被消灭。而史密斯也被判20个月的监禁,同时被处5000美元罚款。这也是第一个引起全球社会关注的电脑病毒。

二、“冲击波病毒”事件

冲击波病毒是利用在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RPC漏洞进行传播的,该病毒于当年8月爆发。它会使系统操作异常、不停重启、甚至导致系统崩溃。另外该病毒还有很强的自我防卫能力,它还会对微软的一个升级网站进行拒绝服务攻击,导致该网站堵塞,使用户无法通过该网站升级系统。使电脑丧失更新该漏洞补丁的能力。而这一病毒的制造者居然只是个18岁的少年,这个名叫杰弗里·李·帕森的少年最后被判处18个月徒刑。这个病毒的变种至今仍有存活,小心中招哦。

三、“爱虫病毒”事件

爱虫跟梅利莎类似也是通过Outlook电子邮件系统传播,不过邮件主题变为了“I LoveYou”,打开病毒附件后,就会自动传播。该病毒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袭击了全球无以数计的电脑,并且,它还是个很挑食的病毒,专喜欢那些具有高价值IT资源的电脑系统。“爱虫”病毒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传染速度最快而且传染面积最广的计算机病毒。

四、“震荡波病毒”事件

震荡波于2004年4月30日爆发,短短的时间内就给全球造成了数千万美元的损失,也让所有人记住了04年的4月。电脑一旦中招就会莫名其妙地死机或重新启动计算机;而在纯DOS环境下执行病毒文件,则会显示出谴责美国大兵的英文语句。

五、“MyDoom病毒”事件

MyDoom是一种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和网络Kazaa传播的病毒。在2004年1月28日爆发,在高峰时期,导致网络加载时间减慢50%以上。它会自动生成病毒文件,修改注册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传播。芬兰的一家安全软件和服务公司甚至将其称为病毒历史上最厉害的电子邮件蠕虫。据估计,这个病毒的传播占爆发当日全球电子邮件通信量的20%至30%,全球有40万至50万台电脑受到了感染。

六、美国1.3亿张信用卡信息被盗事件

28岁的美国迈阿密人冈萨雷斯从2006年10月开始到2008年1月期间,利用黑客技术突破电脑防火墙,侵入5家大公司的电脑系统,盗取大约1.3亿张信用卡的账户信息。造成了美国迄今起诉的最大身份信息盗窃案,也直接导致支付服务巨头Heartland向Visa、万事达卡、美国运通以及其他信用卡公司支付超过1.1亿美元的相关赔款。2010年3月,冈萨雷斯被判两个并行的20年刑期,这是美国史上对计算机犯罪判罚刑期最长的一次。正因为这次事件冈萨雷斯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大的黑客。

七、索尼影业遭袭事件

2014年11月24日,黑客组织“和平卫士”公布索尼影业员工电邮,涉及公司高管薪酬和索尼非发行电影拷贝等内容。据估计此次行动与即将上映的电影《采访》有关。虽然索尼影业最终决定取消影片的发行。但在此次袭击事件发生数月后,其影响依然在持续发酵,电脑故障频发,电邮持续被冻结等。因涉及到诸多影视界明星及各界名人,该公司联席董事长被迫引咎辞职。

八、“熊猫烧香病毒”事件

为什么把熊猫烧香病毒放在最后呢,因为对熊猫烧香病毒体会最深,相信在2006年-2007年初玩电脑的人都会记得一个名为“熊猫烧香”的病毒,2007年1月初开始肆虐网络,它主要通过下载的档案传染,受到感染的机器文件因为被误携带间接对其它 计算机程序、系统破坏严重。在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该病毒不断入侵个人电脑,给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不过,熊猫烧香作者只为炫技,并没有像比特病毒一样为了要钱。2007年9月24日,“熊猫烧香”案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

在中国,16岁黑客犯法怎么判决?

16岁对所有的罪名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盗窃也在其中。 盗窃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管制或拘役,定罪处罚,但是数额在1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到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把钱弄到自己的控制范围内,使金钱超出了所有者的控制范围,已达到既遂。 现在有利的是:一,该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免除估计不可能了,减轻还是可以的。二,没有造成损失,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可以主张下面的观点,看能不能帮他摆脱犯罪,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罚:学生,通过网络,可以主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小孩的恶作剧,因为,如果想非法占有,把钱从别人账户弄到自己账户后,要么取出来消费,要么从网上购物,但是他两样都没有去做,从数额来看,这个数字与此学生的认识状况不相适应,他甚至可能不知道几百万的钱是什么概念,能用来做什么事。所以从各方面看,此学生主管上是为了表现自己而非要占有该笔钱财。所以此学生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应按犯罪处理。只能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此段只是从辩护的角度提出,会不会被采纳要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了)

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算犯法吗,适合判刑还是枪毙呢

黑客窃听国家机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黑客是为了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条大神的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