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案件解释_文物信息泄露案例剖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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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物犯罪的案例

故宫失窃案嫌犯石柏魁获刑13年

2012年03月19日,备受关注的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嫌犯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000元。针对此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故宫展品是否应从重量刑、追回展品是否构成未遂、石柏魁是预谋作案还是临时起意、被盗展品价值等四大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中都作出了回应。

焦点一:盗窃故宫展品是否应从重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所窃9件展品虽6件归还,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在实施盗窃、逃跑过程中,导致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对此,石柏魁称,自己法制意识淡漠,以为偷盗故宫展品和此前偷盗烤涮店物品性质一样。石柏魁的辩护人也提出,石柏魁根本没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也不知道展品的价值,他拿走展品的行为其实与普通的溜门盗窃没有什么区别。

法院认同了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判决书中指出,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焦点二:追回的5件展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查明,石柏魁在逃离故宫的途中,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这5件展品后来被故宫工作人员和工地施工人员找到。对此,石柏魁辩护人认为石柏魁未带出故宫的5件展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院判决认为,石柏魁所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此5件展品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对该5件展品已实际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权受到了根本侵害,所以并不存在未遂情节。

焦点三:石柏魁是预谋作案还是临时起意

2月17日的庭审中,石柏魁当庭对自己偷盗故宫展品的动机翻供,表示自己只是因为躲雨临时起意,看见展品好看才偷的。公诉人员立即对这一说法予以了反驳,表示石柏魁此前多次供述其去故宫前已有盗窃想法。

石柏魁的辩护人提出,石柏魁并没有事前预谋。从他照明用的手电筒和逃跑用的电缆线都是现场临时找的,说明他对盗窃的目标不明确,“完全是误打误撞。”

法院判决中表示,对于石柏魁所提其非预谋盗窃,是在故宫躲雨时临时起意,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预想到如此严重后果,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判决同时指出,公诉机关并未指控石柏魁系预谋盗窃,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石柏魁的上述辩解,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焦点四:被盗展品的价值对石柏魁量刑影响

故宫失窃案发后,故宫被盗9件展品的价值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公诉人表示,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件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此外,失窃物品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辩护人则认为,公诉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给出相关展品真假的鉴定,并且投保的价值不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但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就被盗展品所投保险金额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并非量刑的唯一依据。

文物是物化的历史,它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历史信息。 观察上面一组青铜器照片,从这些照片中可以汲取哪些

表面信息:形状、用途、青铜器的成分组成、发展情况等,只要言之有据,各1分。

深层信息:高超的铸造工艺水平;造型艺术水平(把平面图像和立体雕塑结合起来,把器皿和动物形状结合起来);审美观念;鼎在古代被视为立国重器,是国家和权力的象征;鼎是文明的见证,也是文化的载体。只要言之有据,各1~2分。本题总分不超过7分。

先从材料中提取历史信息,然后分析这些信息的时代含义。

文物被抢的故事从文物的流失和回归中你想到什么?

被抢说明这个文物很有珍藏的价值,同时也在苏宁一个信息泄露的问题,那么文物的流失到回归说明我国法制可以说非常健全,是有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求几个文物被人破坏的事例

文物大省山西公布十起严重破坏偷盗文物案例:

一、榆次市猫儿岭古墓葬损毁事件。1983年,原榆次市政府在拓通猫儿岭公路、建设十里长街工程中,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动用大型机械盲目施工,使235座古墓葬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长治市长子县崇庆寺彩塑佛像被盗案。1991年12月,犯罪分子刘文忠纠集赵福锁等人,两次盗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子崇庆寺彩塑头像12尊,损毁佛像3尊,破获此案后,主犯刘文忠被判死刑,被盗文物全部追回。

三、晋中市灵石县资寿寺佛头被盗案。1993年12月,以李全才为首的4名犯罪分子,翻墙窜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灵石县资寿寺,盗割彩塑佛头18尊走私到境外。该案侦破后,参与盗窃、走私佛头的犯罪分子全部被判刑,被盗佛头由台湾陈永泰先生花巨资购回,捐献给资寿寺。

四、临汾市浮山县博物馆库管员监守自盗案。2003年6月,浮山县博物馆馆藏一级文物“万字符号座佛像”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系该馆库管员将25件文物分批盗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犯罪分子贾生杰被判处无期徒刑。

五、临汾市洪洞县仁文学校在广胜寺保护范围内违法建教学楼案。2003年,临汾市洪洞县仁文学校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胜寺保护范围内违法建教学楼,对广胜寺的整体风貌造成破坏,被依法处罚50万元。

六、运城市平陆县村民马党治损毁前庄遗址案。2004年7月,平陆县坡底乡向阳村村民马党治,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庄遗址上,动用大型机械强行挖掘作业,堆放矿石,拒不执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此案当地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七、临汾市原民康制药厂非法建楼损毁古城墙案。2005年5月,临汾市原民康制药厂建设住宅楼过程中,损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临汾古城墙100余米,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八、大同市天镇县村民张裕在沙梁坡汉墓群违法采矿案。2005年9月,天镇县南河堡乡南园村村民张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沙梁坡汉墓群保护范围内动用挖掘机,大规模私挖铁矿石,致使古墓群及其原生景观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九、忻州市偏关县文化局违法审批在偏头关遗址建房案。2006年9月,偏关县文化局等部门违法批准北城村某村民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偏头关东城墙遗址翻盖新房,致使城墙遗址再次遭到破坏。

十、运城市芮城县宗教局在寿圣寺违法建筑事件。2004年-2007年,芮城县宗教局违反《文物保护法》,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圣寺的保护范围内新建大殿、山门等建筑,对寿圣寺的整体风貌造成破坏,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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